(2017)鄂0191执恢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敖以其、彭红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东,敖以其,彭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恢95-1号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敖以其,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彭红艳,女,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刘卫东与被执行人敖以其、彭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武开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期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敖以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并作出(2017)鄂0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由本院再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7)武开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