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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崇远、张兴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崇远,张兴满,陈瑞玲,罗德恒,罗瑞玲,韩华宁,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崇远,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满,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陈瑞玲,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罗德恒,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罗瑞玲,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韩华宁,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塘工业区新龙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3121037Y。法定代表人:罗崇远。上诉人罗崇远因与被上诉人张兴满、原审被告陈瑞玲、罗德恒、罗瑞玲、韩华宁、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9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借款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将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张兴满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