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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鄢华容与罗永英、刘晓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华容,罗永英,刘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鄢华容,女,生于1973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罗永英,女,生于1968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刘晓海,男,生于1971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鄢华容申请执行罗永英、刘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罗永英、刘晓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鄢华容借款410000元本金及利息和诉讼费666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永英、刘晓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