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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森田萃联消防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成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金牛区森田萃联消防器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112号原告:成都市成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府路。法定代表人:黄伯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女,该公司财务会计。被告:金牛区森田萃联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余巍,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成都市成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牛区森田萃联消防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原告成都市成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成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成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计2673元,由原告成都市成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利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