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俞伟青与吴以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以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1165号被执行人:吴以进,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俞伟青与被执行人吴以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以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吴以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