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丽华与王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华,王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882号原告:梁丽华,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燕,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飞,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华与被告王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丽华以与被告王亚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梁丽华负担。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