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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丽华与王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华,王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882号原告:梁丽华,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燕,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飞,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华与被告王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丽华以与被告王亚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梁丽华负担。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