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宝林、陈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宝林,陈剑,王鸽,常熟金和无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保得利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08号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41号。法定代表人:常德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宝林,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陈剑,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鸽,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金和无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卫家塘村。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被告:常熟市保得利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卫家塘村。法定代表人:陈剑。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林、陈剑、王鸽、常熟金和无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保得利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