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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钱玉华与朱中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华,朱中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1623号原告钱玉华,女,1972年12月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朱中建,男,1976年9月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华诉被告朱中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遵明审 判 员  郭 伟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