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1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方彦良、黄镇官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彦良,黄镇官,龚才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财保26号之一复议申请人:方彦良,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黄镇官,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龚才高,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闽0121财保2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方彦良不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方彦良复议称,其通过房产中介,于2017年2月26日与龚才高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其购买龚才高名下位于福建省××天地××室房屋。龚才高已将该房的一切物件全部移交其,其按程序已将全部房价款和税费付清,房屋产权已过户其名下。因两证合一,其办理不动产权证已收件在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待出证,在即将完成交易时房屋产权被法院裁定冻结,为此,其请求对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黄镇官向本院申请,本院冻结位于福建省××天地××室房屋时,该房屋仍然登记在龚才高名下,故此,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彦良的复议请求。审判员  陈伟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可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