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存利、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存利,苗媛媛,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128号申请人崔存利,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苗媛媛,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董辉,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崔存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苗媛媛、董辉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水河东路133号11幢1单元4层18号(合同号:GX1300148****)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崔存利名下的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水河东路133号11幢1单元4层18号(合同号:GX1300148****)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苗媛媛、董辉银行存款八十三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景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