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0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剑申请执行赖雪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赖雪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644号申请人黄剑,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赖雪绒,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黄剑申请执行赖雪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赖雪绒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每月20日前按月归还原告黄剑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至200000元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于2016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黄剑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的利息21955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赖雪绒承担。申请人黄剑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赖雪绒下落不明,且申请人黄剑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赖雪绒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赖雪绒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黄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