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执恢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得嘉富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朝军、张旭、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得嘉富商贸有限公司,张朝军,张旭,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恢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河南得嘉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路西段路北迎宾馆对面。法定代表人:费治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朝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旭,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法定代表人:张朝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华山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梟,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河南得嘉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张朝军、张旭、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华山路东段路北厂区内土地使用权抵债5950684元。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97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对剩余未清偿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河南得嘉富商贸有限公司不再要求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保军审判员 冯保勇审判员 杜雪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胜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