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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李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359号原告: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武陟县沁河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小流,经理;统一社会信用91410823558331589H。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天,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利娟,女,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