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望烽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望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156号被执行人:唐望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唐望烽罚金刑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6执1156号案件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邝道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