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立邦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立邦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123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宋咏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于春江,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青岛立邦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周口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芝,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峰,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洲,经理。原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立邦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郭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嘉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