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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与徐建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徐建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413号原告: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松,施甸县姚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龙,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徐建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