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刘忠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刘忠昌,黄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4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吕建波,行长。被执行人:刘忠昌,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婷,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忠昌、黄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6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刘忠昌、黄婷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忠昌、黄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忠昌、黄婷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忠昌、黄婷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忠昌所有的福州市××则××大道西南侧地块金辉·莱茵城二期10#楼608单元的房产,现已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移交参与分配函。2017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但申请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6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