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立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立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566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侯立会,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立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经院长批准后免交。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