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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庞占武、庞国民、庞启东与承德县甲山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占武,庞国民,庞启东,承德县甲山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13号原告:庞占武。原告:庞国民。原告:庞启东。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承德县冀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县甲山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伟,村主任。原告庞占武、庞国民、庞启东与被告承德县甲山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嘴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国民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嘴村委会的负责人张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每年每亩300.00元、2007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年每亩700.00元、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每年每亩1500.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庞占武0.48亩土地租金4944.00元、原告庞国民0.41亩土地租金4223.00元、原告庞启东0.15亩土地租金1545.00元;2、要求与被告终止合同,恢复地貌。事实和理由:被告自1999年分别租用三原告南河套饲料地(其中原告庞占武0.48亩,原告庞国民0.41亩,原告庞启东0.15亩)用于养殖。自2004年至今被告以没钱为由没有及时给付三原告租金。经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说没钱,答应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给,故诉至法院。三原告为本院支持其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2004年7月14日被告出具的证明;2、2016年12月1日山嘴村三组代表(朱某某、高某、庞某某)出具的证明;3、2016年11月14日宋某某出具的证明;4、照片两张;5、2006年8月14日被告与承德绿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6、2013年2月4日,庞某某与承德绿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7、收款人为李某某(庞占武之妻)1999年现金付出凭证。被告山嘴村委会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1999年,三原告分别与被告山嘴村委会口头协商达成土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山嘴村委会租用三原告位于本村南河套饲料地(三原告相邻的饲料地自东向西依次为庞国民、庞占武、庞启东,面积分别为0.41亩、0.48亩、0.15亩)用于发展养殖业。当时约定租金为每年100.00元/亩。被告山嘴村委会将租来原告庞占武、庞国民、庞启东的饲料地以年300.00元/亩的价格出租给宋广英。自2004年1月起,被告山嘴村委会一直没支付三原告土地租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04年7月14日被告山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2016年12月1日山嘴村三组代表(朱某某、高某、庞某某)出具的证明;3、2016年11月14日宋某某出具的证明;4、照片两张;5、三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三原告分别与被告山嘴村委会口头达成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各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租期均在六个月以上,又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故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因各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并且租期在一年以上,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因被告山嘴村委会无正当理由多年未支付租金,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恢复耕地。考虑被告山嘴村委会自2004年至今未付租金,参考市场租赁价格,原告同意按每年300.00元/亩请求支付租金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山嘴村委会依法应当分别给付原告庞占武土地租金1872.00元(300.00元/亩×0.48亩×13年)、原告庞国民土地租金1599.00元(300.00元/亩×0.41亩×13年)、原告庞启东土地租金585.00元(300.00元/亩×0.15亩×13年)。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三原告分别与被告承德县甲山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口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承德县甲山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恢复承租原告庞占武、庞国民、庞启东的耕地地貌;三、被告承德县甲山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庞占武土地租金1872.00元、原告庞国民土地租金1599.00元、原告庞启东土地租金585.00元;四、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德县甲山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正贵审 判 员  宫学金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