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李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民,李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67号申请人李新民被执行人李永明李新民申请李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3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33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