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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志强、许艳丽、龚亚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志强,许艳丽,龚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志强。被执行人许艳丽。被执行人龚亚均。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志强、许艳丽、龚亚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志强、许艳丽、龚亚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眉山市东坡区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828元、公告费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抵押财产暂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