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99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主要负责人:于立峰,总经理,。委托诉代理人:苑全亮,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大麻森乡十二王村外环路以南。经营者:钱朋哲,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1.4.5楼,组织机构代码06942876-9。主要负责人:杨东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磊,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