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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伟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伟珍珠有限公司,浙江德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天宝,周美仙,边忠德,边波青,杨建华,楼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318号人力资源产业园北楼705室,组织机构代码:32829785-6。法定代表人:叶进武。被执行人:东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城东路20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4453-X。法定代表人:周天宝。被执行人:浙江东伟珍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组织机构代码:77312786-3。法定代表人:周天宝。被执行人:浙江德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2361741-8。法定代表人:边忠德。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2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1159-7。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被执行人:周天宝,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周美仙,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边忠德,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边波青,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楼秀芳,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诸暨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东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伟珍珠有限公司、浙江德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天宝、周美仙、边忠德、边波青、杨建华、楼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将上述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0月27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利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东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伟珍珠有限公司、浙江德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天宝、周美仙、边忠德、边波青、杨建华、楼秀芳在(2017)浙06执恢2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伟集团有限公司、周天宝、周美仙银行存款人民币116291642.4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东伟珍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7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四、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德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边忠德、边波青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五、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华、楼秀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