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古家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20号罪犯古家东,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古家东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以(2014)内东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内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古家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建议酌情扣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古家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认定该犯有犯罪前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古家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家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