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纪现华、滕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现华,滕祥峰,鲁守苓,韩圣梅,刘晓华,庄乾坤,彭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140号申请人:纪现华,男,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滕祥峰,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鲁守苓,女,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韩圣梅,女,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刘晓华,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庄乾坤,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彭新伟,男,回族,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纪现华与被申请人滕祥峰、鲁守苓、韩圣梅、刘晓华、庄乾坤、彭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纪现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滕祥峰、鲁守苓、韩圣梅、刘晓华、庄乾坤、彭新伟所有的银行存款、汽车及楼房予以冻结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韩圣梅所有的汽车(鲁Q×××××)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刘晓华所有的汽车两辆(鲁Q×××××)、(鲁Q×××××)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彭新伟所有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韩圣梅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元,直至满150000元止,并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纪现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彦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