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亚江、郭亚坤等与马艺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江,郭亚坤,马艺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380号原告:郭亚江,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郭亚坤,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江(系郭亚坤弟弟),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马艺峰,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保垣(系被告丈夫),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辽海国际大厦12层。负责人:师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慧,该公司职员。郭亚江、郭亚坤与马艺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郭亚江、郭亚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亚江、郭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郭亚江、郭亚坤负担。审判员 王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凡 丽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