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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红兵与袁治东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红兵,袁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2359号申请执行人:范红兵,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袁治东,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红兵与被执行人袁治东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字3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治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应当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袁治东至今未予履行,也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随即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治东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八里村联系和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进行临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23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