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家敏、白艳与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敏,白艳,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敏,男,汉族,农民,住通海县。申请执行人白艳,女,哈尼族,农民,住通海县。被执行人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纳古镇*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84627599C。法定代表人纳学远,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通海县富润建材厂。经营场所:通海县纳古镇。申请执行人张家敏、白艳与被执行人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敏、白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应将通海县天湖银座B幢1单元5层02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家敏、白艳、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64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6元、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已自动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期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