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国土局诉王淑艳土地行政裁决非诉强制执行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王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原市宁区沿东路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7000135493182。法定代表人金立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彥峰,该局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王淑艳,女,1949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和平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国土资字[2016]02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人民陪审员 刘广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