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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欧阳臣、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臣,王玉亮,周巧,林国华,周为民,武宁乾新隆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武宁万昊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610号申请人:欧阳臣,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德安县,被申请人:王玉亮,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上饶市玉山县。被申请人:周巧,女,汉族,1990年出生,住九江市湖口县。被申请人:林国华,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周为民,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上饶市。被申请人:武宁乾新隆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武宁县泉口镇金水粮站。法定代表人:蔡金治,总经理。被申请人:武宁万昊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武宁县灯饰城营销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玉亮,总经理。申请人欧阳臣与被申请人王玉亮、周巧、林国华、周为民、武宁万昊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武宁乾新隆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臣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列被申请人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欧阳臣出具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玉亮、周巧、林国华、周为民、武宁乾新隆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武宁万昊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方云人民陪审员  周木应人民陪审员  殷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露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