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宝贵与慕同祥、曹桂兰、慕美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贵,慕同祥,曹桂兰,慕美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2号申请人高宝贵,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慕同祥,男,1953年12月1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西丰镇。被执行人曹桂兰,女,1954年2月10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西丰镇。被执行人慕美彤,女,2006年10月2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西丰镇。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吉0323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