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贵海、姚静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卢贵海,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道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个旧市金湖西路建设广场5楼2号。委托代理人卢丽芬,系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卢贵海,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姚静,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贵海、姚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6742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贵海、姚静所有的坐落于个旧市安寓世家XX幢XXXX号房屋一套在本院(2016)云2501执600号案件中被查封,但暂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3911元,由被执行人卢贵海、姚静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