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明与赵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明,赵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明。被执行人:赵京伟。王明明与赵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京伟没有履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王明明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王明明提供被执行人赵京的地址以及被执行人赵京伟位于丹水镇北凹村的老家寻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赵京伟除少量存款已被扣划、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明明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王明明发现被执行人赵京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明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