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雷天、吴俊录与林海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雷天,吴俊录,林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吴雷天,男,朝鲜族,延边金鑫糖酒经贸有限公司监事,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吴俊录,男,朝鲜族,延边金鑫糖酒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林海龙,男,朝鲜族,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吴雷天、吴俊录与被执行人林海龙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在延吉市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现将该案指定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边仲裁委员会(2017)延���字第1195号调解书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恭树审判员  梁传平审判员  许金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