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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边延环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延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18号罪犯边延环,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0)潍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边延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2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边延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边延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边延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边延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延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