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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邓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02号罪犯邓猛,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慈利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的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被告人邓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12月15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410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邓猛自2014年获得减刑之后,表现不够稳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先后获得2次全年安全无事故、2次无违禁品监区奖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4科单科合格证和2次劳动竞赛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6年1月24日因私藏筷子一双、铁勺一个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2016年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二季度和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2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154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共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邓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九年八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