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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清徐县饮食服务公司与贾铁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饮食服务公司,贾铁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18号原告:清徐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美锦南大街74号。法定代表人:李昌,该公司经理。被告:贾铁根,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原告清徐县饮食服务公司与被告贾铁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清徐县饮食服务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徐县饮食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清徐县饮食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武斌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彦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