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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金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金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金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610号原告:攀枝花市金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法定代表人:杨绍泉,系该攀枝花市金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成都金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栋1单元8层3号。法定代表人:杨番���系成都金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鹤,系成都金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金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金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