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慎兰与上海中星集团中星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慎兰,上海中星集团中星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5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慎兰,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星集团中星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陶茂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标,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慎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星集团中星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房地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慎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中星房地产公司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0元、病假工资26,280元、生活费12,000元。事实与理由:刘慎兰是在为中星房地产公司工作时受伤的,理应由中星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星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刘慎兰系案外人上海中星广告装潢公司雇佣的保洁人员,并非中星房地产公司员工。刘慎兰受伤是在春节期间购物时发生的,并非发生在工作期间。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刘慎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星房地产公司支付2016年2月27日至今的病假工资,按每月2190元计算;2、判令中星房地产公司支付医疗费8,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慎兰系本市退休人员。2015年刘慎兰与案外人上海中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签订《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书》,其中约定上海中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聘用刘慎兰在保洁岗位工作,期限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2016年2月11日,刘慎兰在国美电器中环店购物时右手环指近指甲处被店门夹伤。次日,其前往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就诊,就医记录载明“右环指外伤半日,右环未见裂伤,右手X片拒绝,休3天,诊断挫伤”。2016年2月26日,刘慎兰自述其在工作时右手环指及中指又被办公物品砸到,故再次前往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就诊,该院的放射诊断报告载明“放射学表现:右侧环指远节指骨远端骨折,断端未见明显错位,掌指、指间关节正常,软组织无特殊发现。放射学诊断:右侧环指远节指骨远端骨折,随访”。2016年7月,刘慎兰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中星房地产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同年7月14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16)通字第19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慎兰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慎兰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一审法院另查明,案外人上海中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经营地与中星房地产公司经营地均系位于本市梅岭北路XXX弄XXX号楼内,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陶茂龙。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刘慎兰每月工资系由上海中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刘慎兰与案外人上海中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签订的《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以及上海中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按月向刘慎兰发放工资的事实分析,可以认定刘慎兰确系上海中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所雇佣的保洁人员,故现刘慎兰以其2016年2月26日在工作时右手环指和中指被异物砸伤为由,要求中星房地产公司承担支付病假工资及医药费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难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慎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仅可认定刘慎兰与案外人上海中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现刘慎兰要求由中星房地产公司赔偿其病假工资、医疗费、生活费,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故对其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慎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俊代理审判员 周喆代理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