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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任剑峰和周勃;蔡斌;张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剑峰,周勃,蔡斌,张晓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072号之一原告任剑峰,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渤真,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勃,女,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渤真,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斌,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张晓娟,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任剑峰、周勃与被告蔡斌、张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任剑峰、周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剑峰、周勃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司 源????????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