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田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田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居民。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居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领取了本院提取被执行人田某某住房公积金23350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其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