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四川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小琴、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小琴,陈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76号原告:四川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809-812号。法定代表人:任睿。被告:周小琴,女,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陈小华,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四川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琴、被告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周小琴、被告陈小华已向原告四川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所有借款及违约金,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琴、被告陈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计2227元,由原告四川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尚未预交)。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丛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