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群英、谭付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英,谭付华,谭付松,谭付祥,谭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英,女,生于1954年9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华,男,生于1955年9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松,男,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祥,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俊,男,生于1965年5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群英等人与谭付华、谭付松、谭付祥、谭付俊借款纠纷系列案中,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李光才与债权人代表、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以资抵债,并实行自由选择组合。给未参与自由组合以资抵债的债权人留足了相应的财产,由法院拍卖后处理。2017年1月5日,债权人代表与四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达成了以资抵债的协议:四被执行人所有的仁寿县XX镇XX路欧洲映像街二期房地产(门市及营业房、车库),监证号0207279、0207280号等共计12080.89平方米,作价83609555元抵偿债权人的借款83609555元;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共同委托胡玉英办理资产转移、变更登记、以资抵债等手续;抵偿的资产转移、变更产生的税、费由债权人自行负担。被执行人谭付松将位于仁寿县XX镇XX路欧洲映像街二期地下车库[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207419]第X号车位14.155平方米作价50000元抵偿申请人张群英债权50000元。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申请人的中止执行申请书,本案未履行部分,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