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赵仕容、刘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廖加茂,何碧芳,赵海清,赵西林,蒋治华,赵坤,廖爱琼,周光林,赵仕容,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8号。负责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廖加茂,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碧芳,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海清,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西林,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蒋治华,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赵坤,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廖爱琼,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周光林,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仕容,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扬,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蒋治华、廖加茂、赵海清、赵西林、赵坤、廖爱琼、周光林、赵仕容、刘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申请执行59052.3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