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巧芝与李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芝,李纪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5民初3415号原告:张巧芝,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化肥厂职工,住郓城县,现住郓城县。被告:李纪雪,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张巧芝与被告李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巧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纪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巧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纪雪偿还借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李纪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李纪雪向原告张巧芝借现金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纪雪向原告张巧芝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纪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巧芝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纪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文娟审判员 岳瑞敏审判员 崔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