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潘红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主要负责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红,女,生于1963年7月14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依据(2016)渝024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潘红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846.33元、滞纳金2367.53元、消费手续费915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263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5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中国工商银行彭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支行、彭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彭水县工商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