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冯源与徐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源,徐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84号原告:冯源,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徐文龙,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源诉被告徐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冯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徐文龙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冯源负担(此款原告尚未预交)。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