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时代广场2单元1409室。被执行人:马某,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林业管理局事务管理处总务科工人,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东晓云街6号。被执行人:关某,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某某路江滨1区14栋3单元505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005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分期扣划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