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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景谷县益智乡和平村民委员会平掌村寨村民小组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明,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益智乡和平村民委员会平掌寨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开明,男,彝族,1981年11月18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益智乡和平村民委员会平掌寨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平掌寨村民小组)。负责人刀杰,该小组组长。李开明申请执行景谷县益智乡和平村民委员会平掌寨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9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景谷县益智乡和平村民委员会平掌寨村民小组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开明工程款76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20.00元,共计7862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景谷县益智乡和平村民委员会平掌寨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1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