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孟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孟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227号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代建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文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语嫣。被告:孟荦,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元,由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惠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佳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